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观察 >  农商要闻

银保监会:农商行开业审批事权由银保监局下放至银保监分局

时间:2020-01-02 09:51:52 来源: 作者:张晓琪
      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修订《办法》简政放权举措包括:一下放部分审批事权。主要包括:将法人机构合并、分立审批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银保监局;将农商行开业审批事权由银保监局下放至银保监分局。二简化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将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由审批改为报告;合并农商行投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对于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办法》同时优化了监管规则,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2018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着力加强对“三农”、偏远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现结合试点开展情况,将关于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事权划分等规定纳入《办法》。
      二是进一步强化股权监管。纳入《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时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3项财务指标要求。参照中资银行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现金流量稳定性、资产负债管理等7个方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负面情形规定。
      三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同时,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商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参照境外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我要评论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