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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民法典》

时间:2020-08-21 14:22:38 来源: 作者:唐 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中国人民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近期,平武农商银行党委在中心组学习会上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民法典》中与我们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内容。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我用碎片化时间重温了相关重要条款,再一次被《民法典》以问题为导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深深吸引,他将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时常翻阅的“百科全书”。
民之所安,法之所系
     《诗经》中曾载“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当前,年轻一代离婚率居高不下,如何有效解决年轻人的一时冲动,《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个“冷静期”,便从法的角度向我们展现了“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
责任分明,法之所定
         祸从天降谁之过,责任分明不“甩锅”。《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裣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通过法定的规范,由各方承担应有责任,共同守护着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惩治“赖皮”,法之有招
        近年来,高铁霸座、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等恶性事件频繁登上各大媒体头条,一次次挑战人类道德文明底线,但法律的“空白”,违法成本之低,都让一桩桩“丑闻”在一阵社会舆论谴责过后再掀波澜。于是,《民法典》的“反霸座”条款应运而生,第815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一次法律行动胜过一万次舆论谴责”,《民法典》以法护航,为我们撑起了出行安全的“保护伞”。
夫妻债务,界定有方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有“狡猾”的客户企图通过离婚等方式来逃避银行借款,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民法典》为我们指明了方向,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明确的界定,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坚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既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知情权,又从源头上为我们贷后管理减少了隐患。
《民法典》中值得我细细品读的条款还有很多,比如流押、流质条款的修订,增加居住权、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名”合同。在我眼中,《民法典》很大,他囊括了国家所有权、土地制度,《民法典》又很“小”,小到“熊孩子”游戏充值他也管。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典,将一个“路人甲”从生之前胎儿的权利到死之后遗产继承制度都罗列得一清二楚。这些看似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却记录着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历程。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也日益丰富,唯有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从法到典,全面依法治国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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