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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9-12-15 09:02:38 来源:中国农商行网 作者:刘 萍
      当前,作为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主力军的农商银行,为有效破解“三农”经济主体担保能力不足导致融资难的问题,积极创新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金融产品,但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中缺乏对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的明确规定,给信贷实践带来诸多风险。
      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实操中的法律风险
      (一)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我国的法律规范未明确界定应收账款的外延,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能否界定为应收账款尚不明确。二是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不同于特许经营权质押。所谓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实际上是基于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而产生的普通债权,即使不动产收益权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发布)第97条规定设定质权,并不意味着非不动产收益权亦能以此设立质权。因此,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容易因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对农商银行诉讼带来不利影响。
      (二)特许经营权质押登记公示方式不明确。一是特许经营权质押之所以能取得可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优先受偿权,其基础在于对质权进行公示。《物权法》在第224条、第226—228条对权利质权公示做出明确规定,但不包含特许经营权等新型权利。二是担保贷款实践中,有的将特许经营权以收益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有的到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取得“同意担保”批复承诺。不同特许经营权管理部门并不一致,对特许经营权质押要求也不尽相同,农商银行往往会面临找不清主管部门,或者由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质押担保”的批复或承诺,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三是特许经营权质权一旦未经公示或公示方法不符合法律要求,则质权不成立,农商银行失去对质权标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特许经营权质押评估价值难以确定。一是虽然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以用货币衡量,但由于涉及因素较多、价值评估方式多样,评估价值有时较难确定,例如景区门票收费权虽然有物价局对门票价格出具文件规定,但门票收入受淡旺季、景区建设等因素影响,并不容易确定。二是燃气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等经营项目工程庞大,资金投入较多,跨时较长,法律关系复杂,缺少参考市场价格,也不容易确定未来收益,给农商银行确定质押率带来困难。
      (四)特许经营权质押权的实现存在风险。一是由于许多特许经营项目复杂,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风险,比如项目的工程质量、收费标准、维护成本、声誉事件等等,都将导致项目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二是由于特许经营项目转让受限的特殊性,有的特许经营项目转让需经其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致使贷款出现风险时,即使质押手续完备,也有可能因转让限制因素较多、甚至不允许转让导致农商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实现,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特许经营权担保的规范操作和风险控制
      (一)严把特许经营权贷款“调查关”,防止“病从口入”。一是农商银行时时关注特许经营权贷款诉讼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对于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归口不明确或法律明文禁止不允许质押的特许经营权一律不予准入。二是关注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的特殊性,全面调查了解特许经营权项目,比如是否具有完备的政府审批手续、项目转让是否具有特殊要求、收益权是否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等;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营业执照、特许经营权批复、政府规定等多种途径进行核实分析,确保特许经营权是合法经营,未来具有良好收益,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二)严把特许经营权贷款“手续关”,防止“有空可钻”。一是鉴于特许经营权转让受限的特殊性,农商银行在办理特许经营权质押、转让事项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转让的书面承诺,并在承诺中明确:质押期间特许经营权不予收回且农商银行享有未来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优先受偿权等事项。二是依法合规签订《权利质押合同》,重点明确代位行使收费权、完全控制收费账户或转让拍卖的权利,确保发生风险时债权的有效实现。
      (三)严把特许经营权贷款“管理关”,做到“因户施策”。一是针对不同的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农商银行要根据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收益情况、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匡算风险成本,设置不同的质押率,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农商银行债权。二是摸清特许经营收支底数,随时关注其经营收入状况的变化,做好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账户监管,严防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时农商银行行使质权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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