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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物抵债涉税问题的探析

时间:2019-10-22 14:40:44 来源:中国农商行网 作者:彭永杰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持续下行、社会整体信用意识淡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大量攀升,加之房地产市场经济不景气,房产有价无市,农信社在清收不良贷款的时候常会选择以物抵债或者执行过程中抵押物流拍后被动接收抵债资产等方式清收不良贷款。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涉及税收相关的明文规定。实践中,农信社不仅要负担取得和处置两次税费,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费也被迫转嫁给信用社,加重信用社清收成本。

一、以物抵债涉及的税费

根据财政部2005年印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第53号)的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包括取得、保管、处置三个阶段,其中,取得包括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 保管包括自用、出租两种方式;处置包括拍卖处置、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实践当中,需要由银行缴纳的税费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取得阶段

不管是协议抵债还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的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主要有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及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款。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定将拍卖物以物抵债,并向房产登记部门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登记部门依然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因为债务人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农信社必须垫付应由债务人缴纳的税费后方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资中联社为例,2019年上半年,资中联社因抵押物流拍被动接收的抵债资产13件,金额共计2302.5万元,缴纳税费386.54万元,其中,应由资中联社缴纳的83.22万元,应由债务人负担的税费303.31万元。

(二)处置阶段

在处置环节,银行单方面需缴纳的税费有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以物抵债税收问题分析 

(一)物权出让人不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应阻却受让人办理过户

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也是说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生效时,产权即归银行所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送达以物抵债裁定的同时,会向房产登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为产权登记部门将完税证明作为产权变更的先决条件,在物权出让人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时,登记部门依然不会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最终,信用社为了实现债权,不得不垫付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费。税收是税法调整的,不是《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调整的,这些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以纳税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但是在房产转移登记的实践当中却是这么操作的。这样导致法院作出了判决,也强制执行了,信用社还是办不了房产证。这等于法院的裁判落空了,信用社在为债务人拒绝纳税的行为买单,在为债务人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让债务人因为违法而受益。

(二)税费负担过重,已经成为阻碍信用社盘活不良资产的重要因素

以评估价950万元的门面房为例:接收时债务人需缴纳房产税8.9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72万元,个人所得税19万元,增值税75.95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42万元,印花税0.4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万元;农信社需缴纳契税38万元,合计146.46万元,占评估价值的15.42%。这对于亟需化解不良贷款的农信社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严重阻碍清收处置不良贷款。

(三)《拍卖公告》中对税费负担的约定是否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款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根据此规定,各地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标的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该条款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部分观点认为,此规定为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一方加重了对方当事人责任,当属无效。主流观点认为,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维护了国家税收,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是否有违公平原则有待探讨,但因为该约定实实在在增加了购买成本,降低了潜在竞买人的竞拍欲望,阻碍农信社通过现金方式清收不良。

三、相关建议

(一)通过银行业协会等机构向税收立法机关申请出台减免文件

接受抵债资产在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业务中是一项常规工作,其中面临的税费负担过重问题已经成为银行化解信贷风险道路上的重要障碍。在现行税法没有针对以物抵债行为作出特别纳税减免规定的情形下,银行承担的税费负担过重,税务机关也不享有对银行以物抵债产生的税费进行减免的权利。可行的方式之一就是面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由银行业协会向税务立法机关充分反映情况,就沉重的税费负担问题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或文件,为税务执法机关减免以物抵债过程中的税费提供法律依据。

(二)由当地政府财政补贴农信社已垫付的税费

我国部分地区出台了《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缴纳税费财政奖励暂行规定》,专门针对中小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通过政府奖励和补贴,鼓励中小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处理抵债资产。但该模式需要依赖地方政府的政策及地方财政资金。因此,农信社应积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联系,极力争取优惠政策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

(三)做抵债资产账务处理时,优先将垫付税费在抵偿金额中扣除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的规定,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依照此规定,农信社在做抵债资产账务处理时,可优先将为债务人垫付大量欠缴的税费在抵债资产中扣除,剩余价值再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贷款本息冲抵不够时,保留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四)强化税务强制执行力度

农信社抵债资产大多是债务人丧失现金偿还能力时被动接收的资产。在其进入以物抵债程序前往往经过了多次拍卖、流拍。因此,抵债资产在权属、税费、证照等方面多有瑕疵,资产处置成交量低。通过拍卖或变卖抵税的强制执行方式难以发挥效果。因此,应进一步提升税务执行力度,完善法院及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力度,针对抵债资产的特性,进一步加强联动执行机制,建立法院与税务、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助机制同时提升失信惩戒力度,对欠缴税费的债务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拘留等强制措施,提升强制执行威慑力。  

 

 

参考文献:

[1]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J].河北法学,2012(3).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张馨予.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J].人民法院报,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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